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
索引号: 006939991/2014-00075
分类:
发布机构: 广东省财政厅
成文日期: 2014-01-03
名称: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
文号: 粤财法〔2014〕22号
发布日期: 2014-01-03
主题词: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
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、地税局,顺德区财税局,省直管县(市)财政局、横琴新区地税局:
现将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 2013 〕 101 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粤财法〔 2010 〕 51 号文同时废止。
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
2014 年 1 月 3 日